2008年2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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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购买彩票易引发法律纠纷
谢兼明

  打电话到投注站,以电话投注赊账购买彩票,是一种相对便捷的购买彩票的方式,也是许多彩民选择的买彩方式。但电话买彩,由于通话的即时性、通话内容的不固定性,往往容易引发纷争。

  案例:
  彩民李先生从2003年起,便开始不断购买福利彩票,由于经常加班不能亲自到投注站购买彩票,更多的时候他选择打电话到投注站以电话投注赊账的方式购买彩票。长期以来,由于事后他能及时付清彩票款,他与各个投注站之间一直未发生过任何纠葛。
  2007年8月30日上午,李先生像往常一样打电话到其中一个福彩投注站赊购了一注单式双色球彩票。第三天李先生高兴地在报纸上发现,自己电话投注的彩票已中得二等奖 ,奖额为39.5654万元,便兴冲冲地来到投注站要求兑奖。谁知,投注站表示李先生并未在此购买彩票,这让李先生从头凉到了脚。此后,经多次协商未成,他将投注站业主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赔偿损失39.5654万元,并提供了与投注站通话的清单。庭审时,吴先生承认李先生确实向投注站打过电话,但他打电话并非为赊购彩票,而是询问上几期的中奖号码。最后,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析法: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民事诉讼中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从本案来看,本案的主要举证责任在李先生。李先生要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确已向吴先生经营的福彩投注站打过电话赊购过确定号码的“双色球”彩票,且该注号码的6个红色球号码恰好与当期开奖的红色球号码相符。
  从李先生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只提供了与福彩投注站的通话清单,该清单只能证明李先生确实向吴先生经营的福彩投注站打过电话,但无法证明电话的具体内容,因此,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当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打电话购买彩票引起的类似纠纷还很多,这给我们广大彩民提了一个醒。我们在倡导诚信的同时,也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尽量不用电话购彩
  电话购彩其本质就是赊购彩票。电话购彩的弊端之一就是,一旦遇到不诚信的投注站,便是有理说不清。同时,因电话购彩属于赊购彩票之列,为预防拖欠彩票款的行为发生,许多投注站还不一定愿意接受。此外,按国家规定,电话赊购彩票违反了有关彩票发行的规定,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得赊账买彩。也就是说,赊账买彩这一行为已违反了彩票发行规定,可能导致博彩合同无效的不利后果。
  尽量亲自购彩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彩票不记名、不挂失。按照法律规定,中奖彩票在谁的手上,中奖奖金就是谁的。因为电话赊购彩票而中奖的彩票,显然无法确定其归属。而彩民到投注站现金购彩,可以当即拿回属于自己的彩票,将自己中奖利益的主动权拿在手上。